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_区政府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6-19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06-19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5〕44号
  • 发文日期: 2015-05-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5月26日

宝山区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保护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区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本办法所称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不得占用的具有较高或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
  第三条  管理原则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各职能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通过积极参与、密切合作,形成上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区规划土地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区农委负责耕地建设和管护利用的监督、耕地地力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目标制度
  (一)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区与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及其他内容。 
  (二)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管理内容
  (一)区农委对辖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地力培育方案,提高耕地地力。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擅自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严重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的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各镇政府要及时组织耕种,做好日常管护。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四)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五)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六)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应维护和改善耕地的生态环境,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耕地地力衰退,禁止掠夺性经营。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荒芜耕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抛荒耕地。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对已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耕种,建设单位不组织耕种的,应允许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
  第七条  奖惩措施
  耕地保护工作列入区政府对镇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中发现存在违纪行为,需要问责的移送区监察局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并造成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镇级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区域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不力,且未按相关要求推进落实到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局开展行政监察。
  (三)对造成地力下降的,耕地所有者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区农委应责令耕地所有者限期治理;对擅自将耕地改种林果或挖塘养鱼的,由区农委责令整改。
  (四)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区环保局依法处理。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区规划土地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造成基本农田污染和水土流失的,由农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5年5月11日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