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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低保及特困人员突发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建议

信息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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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级建议结果公开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6-07-1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6-07-1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尊敬的赵明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低保及特困人员突发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感谢对民生工作的高度关注,经与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数据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规范“先诊疗后付费”绿色通道。根据《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2〕19号)中加强医疗服务综合管理要求,对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逐步推进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区卫健委指导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区属二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落实针对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对象的“绿色通道”服务,在现有“急危重症患者先抢救后付费”的基础上,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入院流程,对确需住院治疗的,免收或减收住院押金,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同时,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引导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对于需要转至上级医院的患者,依托医联体畅通转诊渠道,确保救助对象在区域内能够得到连续、顺畅的医疗服务。

二是健全对象身份精准识别。区数据局通过在智能设备建设上,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为老人安装智能监测设备及收集共享健康数据,依托政务外网或区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智能设备数据向民政、卫健系统的实时传输提供专用、安全的数据通道。在数据采集与共享上,探索制定智慧养老领域数据采集规范,同时依托区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唯一通道,实现民政、医保、卫健与人社数据共享互通。区医保局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将医保结算、综合减负、居保大病、总工会补助等数据导入“医保e助”信息平台,精确定位救助对象的每一笔就医记录,自动生成救助待遇,实现医疗救助“免申即享”。

三是持续完善一站式直接结算。一方面,低保和特困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区医保局系统后台会自动同步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出院(或门诊)时对象仅需支付自付部分,不再需要多头申请报销,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低保、特困供养就医垫资压力,保障医疗救助政策精准落地。另一方面,目前已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医保100%全额资助、低保住院自负费用90%的普惠政策,医保部门逐步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配合完善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机制落地,持续提升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可及性与服务便捷度,减轻救助对象就医垫资压力。

四是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宣传引导。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22〕4号)内容,按照“自愿申请、精准评估、应养尽养”原则,对新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开展照护等级评估,特别针对重病、独居无人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弱对象,联合街道、居委、家庭医生联合上门宣传集中供养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又有集中供养医院的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和护理机构。同时,对于散居特困人员就医中存在的相关隐患,区民政局整合社区救助顾问日常走访,加大集中供养政策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和配合度,对失能加重、独居风险、突发重病人员第一时间干预引导,强化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动态管控,避免临时维稳变常态维稳。

五是强化费用结算及约束管理。为避免医疗机构因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而出现过度诊疗、小病大治等行为,参照全市医疗救助规范化管理要求,全区已明确特殊困难群体费用结算管理规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针对低保和特困人员优先选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医疗救助资金和患者的负担。

再次感谢赵明玉代表对民生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后续将认真吸纳建议、推进工作落实,持续完善低保及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优化民生服务保障效能。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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