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管理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我局作为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具有起草本区域房屋协议置换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草案)》已履行重大性证决策法定程序,未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程序合规。
三、《上海市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政策规定,内容适当。
综上,审核意见为: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