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审核符合拆迁条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沪宝房管拆许字(2010)第0018号)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高境镇上海胜通公司配建商品房
二、拆迁范围:东至规划红线、南至殷高西路、西至江杨南路、北至规划路范围内
三、拆迁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五、房屋拆迁期限:
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
如对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进行。
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号:0000464、0002526、4000668。
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江杨南路751号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