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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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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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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宝府〔2005〕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已经2005年10月24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4月制订,200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宝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勇争先,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推进宝山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区政府各项决策,为把区政府建设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的委托,可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区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努力实现就业增加和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加强社区建设和村镇体系建设为抓手,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整合社区公共资源,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减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咨询、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镇、街道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过错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
  第十九条 区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和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备案登记并负责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区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全年工作安排,提出分解任务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行政部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设法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人民群众评议等多种有效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制定区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重大活动中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和副区长提出,由区长确定。根据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讨论、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等。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或有关专题工作。区政府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区长、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可视议题需要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
  区长、副区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向区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或副区长委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区长审定,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副区长的提议,统一汇总后提出会议议题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区长审定,并提前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会议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连同相关汇报材料一并送交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区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审核,报区长或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区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区性的重要专项工作。区政府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主办会议的部门应将会议的议题以及其他事项,提前7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四十条 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核,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坚持周四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原则上周四上午不安排全区性大会。
  第四十二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按照区委统一要求,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涉及区政府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六条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与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七条 所有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规范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事项、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印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由区长签发。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实现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同时,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及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社情民意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请假制度、督查工作制度、调研决策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值班制度等,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销假。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

  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三个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发文
  (一)区政府发文的范围
  1、需要由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报送重要情况,反馈落实市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的情况,以及向市有关部门函请或函复的事项。
  2、转发市政府有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重要文件及本区的贯彻意见。
  3、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的任免议案等。
  4、颁布、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5、根据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印发全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各类规划的批复及其镇以下行政区划调整。
  6、印发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安排以及有关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基本工作制度和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7、批转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全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发挥部门合力重点推进的工作措施、方案、意见、办法、规定及其他事关全局、面向全社会、与民生以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8、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9、需要对区政府的政策或规定等作出重大调整、修改或补充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应由区政府发文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范围
  1、向市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反馈情况;转发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及本区的贯彻意见。
  2、实施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预案、意见以及区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等,需要各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周知或执行的事项。
  3、区政府年度实事项目;区政府领导重要讲话,通报重要情况。
  4、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成立或调整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的临时性议事和协调机构的有关事项、组成人员名单;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重要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定及相关调整事项。
  5、经区政府批准同意,转发有关部门提出的需其他部门和各镇、街道合力推进、共同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意见、方法等。
  6、与市有关部门和兄弟地区办公室等进行工作联系、事务商洽、信息沟通。
  7、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有关意见、提案的办理情况。
  8、指导本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有关事项。
  9、其他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
  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审签范围
  (一)应报区长审签的文件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凡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发布、重大情况上报和涉及本区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局、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重要文件,应报请区长审签。报请区长签发的文件,应先报请分管和相关副区长审核,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报请区长审定签发。具体包括:
  1、需要由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报送重要情况,反馈落实市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向市有关部门函请或函复的事项。
  2、转发市政府有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重要文件及本区的贯彻意见。
  3、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的任免议案等。
  4、颁布、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5、根据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印发全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各类规划的批复及其镇以下行政区划调整。
  6、印发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安排以及有关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基本工作制度和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7、涉及本区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布局、全区总体财力安排及其使用、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资金平衡、投融资机制优化、社会分配办法以及文教、卫生等重要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等需区政府综合协调、平衡的重要事项;全区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各类项目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决策事项。
  8、以区政府名义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表彰;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包括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在国内国际具有较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缔结国际、国内友好城市关系和友好交流项目,开展国内对口支援等)。
  9、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决定重要事项的区政府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
  10、由区政府印发的人事任免事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成立或调整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的临时性议事和协调机构(包括联席会议等)的有关事项、组成人员名单。
  11、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工范围的重要工作,或某项工作虽由副区长分管,但事情非一事一议而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
  12、在副区长分管范围内,副区长认为需报区长签发或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分管副区长之间意见不尽一致,需报请区长裁定的重要事项。
  13、其他需由区长审签的文件。
  (二)应报副区长审签的文件
  在总的原则、方针、规划或政策方案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属分管副区长负责推进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根据分工报请有关副区长审签。具体包括:
  1、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审议决定,或已经区长明确基本原则、确定为牵头推进的事项。
  2、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
  3、属于分管范围内需部署、推进的工作,以及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市有关部门征询有关事项的意见、报告有关工作的情况。
  4、在分管范围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并确定的事项、意见,以及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协调的事项。
  5、区政府有关部门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的文件。
  6、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成立或调整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的临时性议事和协调机构(包括联席会议等)的有关事项、组成人员名单。
  7、其他需由副区长审签的文件。
  (三)可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签的文件
  1、已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程序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2、属区政府办公室日常事务及业务工作范畴的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3、与市有关部门和兄弟地区办公室等进行工作联系、事务商洽、信息沟通的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4、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有关意见、提案的办理情况,经授权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发;重要的意见、提案办理情况,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签。

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召开,无特殊情况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的,要事先向区长请假,或通过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区长请假。
  二、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讨论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及其重要节点任务完成落实情况。
  (四)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审议关系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方案,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的决策事项,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导向性产业过程中需制定的重要政策等。
  (六)研究确定区政府实事项目,审议或通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教育、交通、物价、住房等重要民生问题,分析研究保持社会稳定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办法。
  (七)研究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规定;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听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分析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困难,讨论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九)通报由区政府主办、承办的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筹备情况。
  (十)其他需要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议题可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其要求如下:
  1、通报类议题:
  (1)通报类议题应属于贯彻性、全局性的内容和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研究掌握的重要工作情况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属于本系统、本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2)对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的通报,应同时研究并提出本区的贯彻意见。
  (3)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和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1)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凡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以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如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管副区长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协调;对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区长专题听取汇报。正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二)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并负责对所提议题的前期审核把关。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提出安排方案,按程序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会议审议
  (一)议题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时间一般掌握在10――15分钟。
  (二)部门负责人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后,分管领导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发言;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各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的准确性。
  (三)会议审议事项,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推进,确保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部门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凡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区委审议的事项,牵头部门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要求报送区委办公室。
  (四)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一)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周二收集议题,周四上午汇总后上报。每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5项。
  (二)会议方案一般应于周五前确定,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于当日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议题后,区政府办公室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会议材料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
  (三)对重要的审议类议题,在会议安排上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确保议深议透。主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该次会议审议。对一般性通报类议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原则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其措辞应严谨、准确、精炼,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
  (五)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和单位一般应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与会,未经许可,不得随带助手。

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精简会议,切实加强全区性大会管理,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应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区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控制、加强协调、统筹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每年一般安排四次,分别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原则上每周四上午为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日”,一般不安排各类会议。周六、周日和“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除需部署紧急性工作外,区政府一般不安排全区性大会。
  三、凡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一般应一次性开会传达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四、凡要求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领导参加的大会,应按“分工对口”原则安排。除区长召开的大会外,其他分管领导召开的大会,一般不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大会,原则上不得要求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行政主要领导出席。
  五、切实避免领导陪会、任意提高会议规格的现象。专题性大会按“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各类非常设机构召开的会议,一般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属于部门正常工作范围的内容,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六、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需要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行政主要领导出席的,须报经区长审批;需要分管领导出席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批。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会,须提前7天向区政府正式行文请示,未经正式程序审批的,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的例会,原则上定期召开,无特殊情况不作临时调整。区政府办公室要逐步通过公务网及时作好会议预告。全区性大会一般应提前3天印发通知。
  八、注重会议效果,树立良好会风。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部署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要注重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每位交流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枝节问题纠缠不清。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属于需要区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事先应协商一致;属于通报类的议题,应突出主题和重要内容。每个议题的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划 会议制度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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