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月浦镇
阳光锦园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业务〔2018〕5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月浦镇阳光锦园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月富路,南至月富路,西至塔虹路,北至月宁路。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设在月富路218弄19号楼,活动用房共两处,设在月富路218弄24号1楼和月富路88弄34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宝山区”字样。
2018年11月12日
抄送:市民政局基政处,区公安分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社建办,
区地名办,月浦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