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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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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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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宝府办〔2005〕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市工商局、市房地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了落实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区政府决定将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工作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把此项工作列为重点监控,并配备必要的协管人员。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
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所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
  (三)将居住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或承祖非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应给予配合。为从事或者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者场地的,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督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前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在其取得相关证照后查验并保留复印件;
  (二)发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工商、房地、公安等部门报告。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获知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加工活动或者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四、已经为无证无照食品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立即终止履行相关租赁协议,收回提供的场所。
  五、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工商、房地、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地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租赁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房地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居住用房出租治安管理的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四)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食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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