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Ο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宝府办〔2012〕72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区域内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宝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本区需保护的天然气管道1条,供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专用。由洋桥收费站入境至金石路门站(不含门站),地下管全长8.6公里,管道内压力6Mpa。管道全线在罗泾镇辖区内。
二、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的规定,禁止各类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涉及管道两侧规定范围之内的施工须向区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管道企业要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建设交通委备案;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的,报区建设交通委备案。
三、组织机构
1.成立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区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上海市管道保护工作规章、制度,制订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组 长:连正华 副区长
常务副组长:周建军 区建设交通委主任
副 组 长:朱 利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助理
许 生 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刘建中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陈素琴 区法院副院长
黄传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 静 区规划土地局书记
赵建华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顾建荣 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大远 罗泾镇副镇长
杨 辛 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陈 刚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能环部部长助理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委,其主要职责为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开展管道保护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并负责信息收集和简讯编制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袁有志 区建设交通委工程科科长
办公室成员:顾凡杰 区燃气所所长
金海斌 区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科副科长
苏屹巍 区燃气所副所长
虞 蓝 区建设交通委工程科
陈小东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
3.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区管道保护相关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在立项、工可审批阶段对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项目严格把关。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区内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负责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作业审批,负责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具体工作由区燃气所负责。
区公安分局:落实警力防范违法破坏管道的行为。
罗泾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镇、村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有限转让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及时清理违法占压。
区规划土地局:对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项目规划、土地资源审批严格把关。
区安全监管局:监督管道运行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运行单位和使用单位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定期举行应急演练。
区绿化市容局:对管道沿线合理选择浅根系植被和方案进行绿化,优化管道沿线环境。
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依托现有法律资源,对危及管道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给予处理。
区法院:各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职能部门提请区法院强制执行。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加强本单位管道保护能力建设,保证管道保护经费投入,配备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管道保护新技术;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管道沿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各类禁止的行为,用摄像、照相、录音等手段保留现场证据资料,尽快恢复原状,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工作机制
(一)巡查机制。由宝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巡查工作。
(二)审批机制。管道保护范围内需进行特定作业的或其他申请事项,由作业单位向区建设交通委申请,由区建设交通委会同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并审批。
(三)处罚机制。巡查过程中发现有破坏管道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宝钢股份有限公司要立即制止相关行为,并通过摄像、照相、录音等手段对现场取证,报区燃气所。区燃气所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立案调查和核实情况,制作案卷上报区建设交通委,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案件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涉及其他犯罪、违法、违章行为的,可将案件移送具有相应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处理。
(五)信息收集机制。各成员单位每月10日之前将管道保护工作的有关信息报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编成简讯上报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
(六)联动机制。需要执法时,由宝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罗泾镇进行执法。同时,在突发事件应对上,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道保护的主体单位,要根据事先制定的事故抢险、媒体应对、善后处理、原因调查等应急预案,联合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处置。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应急预案要报区建设交通委备案,并定期有针对性地举行应急演练。
(七)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协调保护事宜,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宣传机制。由宝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在管道沿线保护范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宣传牌等,加强管道安全宣传和告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能源 保护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