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廖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丹霞山路店:
本局对你单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一案,现公告向你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宝山)人社执法(2024)催字第(01308)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241308号),责令你单位缴纳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圆(15000.00元)整。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携带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2120241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的具体代收机构。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科。如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特此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