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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信息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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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环保审批其他信息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9-01-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01-0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生态环境局

宝山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梳理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的具体流程如下。未尽事宜可访问、上海市环保局网站,查阅上述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等。

步骤一:落实并公示环保措施。项目竣工后,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见“资料下载”),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根据变动程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如属于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危废经营许可证等环保相关许可证的,要在投入调试前完成申领。

完成此步骤,项目方可投入调试。

步骤二:编制验收报告。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依据项目行业对应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或调查,编制验收报告。尚未发布技术规范的行业,按项目性质可归为污染影响类或生态影响类,按相应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编制。

建设单位可自行或组织验收工作组,针对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调试期间应确保污染物达标合规排放,有超标情形不得通过验收,并须立即整改。

步骤三:公开并报备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要先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满20个工作日后,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以上步骤全部完成,项目才算完成验收并可以正式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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