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述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政府网站(http://www.baoshan.sh.cn)和本委门户网站(http://bswsj.baoshan.sh.cn)上下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
一、概 述
根据新《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我委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3名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14年12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1.工作机构情况
根据《条例》和新《规定》的要求,2014年本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区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区卫生计生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委机关各相关部门和科室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并明确委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公开工作。
2.制度规范建设及落实情况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我委在落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审核、信息公开上报更新维护及依申请公开等工作的一系列工作规范和制度。保证了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立政府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本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从源头上把关,并把政府信息公开贯穿于公文办理的全过程。
(2)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审核制度。根据《条例》和新《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确定本机关严格按照和遵守国家《保密法》、《条例》和新《规定》的规定,制定了信息公开和安全保密审核制度,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动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及发布流程,确保信息公开的有效性,该公开的公开,该保密的必须保密。
(3)建立信息资料定期报送制度。根据新《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我局行政工作中产生的信息疏理工作,做到应公开的信息,在规定和工作内完成信息安全审定、公开目录的编制、信息文档的制作保存、卫生计生委对外网站上的公开和上报区信息委等工作。
(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制度。对待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根据《条例》和新《规定》的要求,及时、规范地做好受理、审核、办理、通知、统计、存档等工作,并注意做好文明服务用语。
3.今年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1)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更新维护工作。我委今年及时更新了《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在宝山政府门户网、宝山卫生信息网公开信息。在2014年加大了下属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卫生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尤其是卫生监督方面的卫生行政审批等信息的公开,通过区卫生监督网和审批窗口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各类群众关心的信息。
(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新《规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和结合信息安全保密专项检查,今年多次专题或利用机关学习和会议前进行信息公开和安全保密的宣传培训,强调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和要求。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情况:
2014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40条,发文总数为165条,可依申请公开的为42条,主动公开率为48.8%。
2、主动公开范围:
本年度我委严格按照《条例》和新《规定》等关于主动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尤其是做好有关“三公”内容的主动公开。另外有关机构职能、审批项目、办事指南等方面,每年根据单位实际变动情况,在网上即时更新内容。
3、主动公开途经: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途经是通过宝山政府门户网、宝山卫生信息网、宝山卫生监督网,并在区公共卫生中心、区招商中心卫生行政审批窗口及各医疗机构服务窗口通过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版面和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公开各类信息,方便社会群众办事就医。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4年度为发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复议、诉讼和申述举报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共3人。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费用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未发生直接费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不足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尤其是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还得进一步加大。
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及时性,由于从信息的产生到公开过程中,需要进行梳理、登记、保密审查、领导审批等,往往一个环节因素就可能不及时做到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公开。
3、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规定认知程度不足,造成注明文件公开属性不准确、不规范。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织机制。根据《条例》、新《规定》和我委信息公开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尤其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2、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培训工作,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以群众关注为导向,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特别是“三公”(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4、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保持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六、说明、附表、附图
(一)统计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0日
(二)附表、附图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0 |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
|
1.2% |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
40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
0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42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0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0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0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0 |
6.其它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0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0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0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0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0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0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0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0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0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0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0 |
9.其他 |
|
0 |
附表三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附表四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0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0 |
2.邮寄费 |
元 |
0 |
3.复制费 |
元 |
0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数 |
人 |
3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2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