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八月六日)
宝府办〔201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本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印发的《上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沪地名普查组〔2010〕2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地名是全社会广泛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试点的目的是查清本市试点地区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地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范围内容
普查试点范围:经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和市地名处确定,本区在全区区域范围内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普查试点的内容:查清各类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方法步骤
(一)制订方案
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本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节点,结合本区实际,科学制订本区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
普查人员的培训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收集资料
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情况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属性信息资料。
(四)实地探勘
到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
根据本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立地名标志
依据国家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报告并上报。
(九)检查验收成果
陆地普查地名先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十)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集或地名志
区地名办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本地区的标准地名图集,或地名志等书籍。
四、时间安排
本区普查工作从2010年12月启动,到201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
成立相关组织机构,确定地名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普查队伍,开展专业培训等准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组建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落实部门责任分工,完成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2.筹备召开区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推进会议,部署地名普查工作。
3.组建各街镇、园区普查人员队伍。
4.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街镇(园区)普查相关人员进行普查工作业务培训。
5.按照本次普查的相关要求,做好八大类二十多种普查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工作。
(二)第二阶段:普查阶段(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
组织开展地名调查、搜集和考证地名信息,完成资料整理和成果汇总,具体安排如下:
1.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主要工作
(1)完成地名调查、搜集和考证等外、内业地名信息采集和汇总工作;完成1:1万及1:5万地名普查工作图的标注工作。
(2)区民政局完成区划地名的信息采集,标注地图和地名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有关普查工作图和地名信息数据移交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水务局(海洋局)完成区域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水库等)地名属性信息采集、标注地图和地名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有关普查工作图和地名信息数据移交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的主要工作
(1)完成地名信息在采集系统中的录入和相关地名成果表格的打印、装订等工作;做好普查成果的自查自纠,自查合格后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根据本区地名普查工作图制作完成1:1万地名普查成果图。
(3)完成本区地名信息导入1:5万国家地名信息数据库和完成1:5万地图图形和地名属性的关联工作。
(4)完成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5)完成本区地名普查试点成果的统计等工作。
(三)第三阶段:验收和上报阶段(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
1.完成1:5万国家地名信息数据库的建库工作。
2.完成本区地名普查成果立卷归档工作。
3.汇总上报本区地名普查成果。
4.迎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地名普查成果开展检查验收。
5.全面完成总结表彰等其他各项工作。
五、组织机构
本区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由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规划土地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海洋局)、区财政局有关领导分别担任副组长,区规划土地局、区建设交通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海洋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及各街镇、园区为成员单位。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名办。各街镇、园区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并确定普查工作人员。
(一)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订地名普查试点具体实施方案;
2.组织部署地名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3.协调解决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4.审议区级财政承担的普查经费预算方案;
5.承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拟定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制定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3.负责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编制区级财政承担的普查经费预算;
5.负责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6.负责地名普查业务培训及普查工作的中间指导、检查;
7.协调解决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8.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成果上报;
9.组织研建标准地名信息数据;
10.做好普查成果资料的整理工作,协助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撰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志等书籍;
11.负责总结本区地名普查工作;
12.承担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组建地名普查员队伍
各街镇、园区要根据普查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组建相应的普查员队伍。普查员可由各街镇、园区的村建办、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必要时也可聘用社会人员。推荐或聘用的普查员要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了解普查区域情况,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和文字组织能力。
为便于普查工作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有序开展和推进,各街镇、园区要充分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对普查工作每一环节做到目标明确、要求明确,确保人员落实、任务落实、保障到位、责任到人。
(二)普查资料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包括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区水务局(海洋局)和各街镇、园区,下同)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普查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普查和地形数据。
主题词:地名 普查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