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宝府复字(2023)第777号
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6346902,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6日7时9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宝安公路进潘泾路西约60米处,被电子警察抓拍。经审核,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不按规定适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记1分。申请人认为,因机动车灯光有质量问题,其打了转向灯但电子警察未发现,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6日7时9分,号牌为沪XX的小型轿车在宝安公路进潘泾路西约60米处,因实施了“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怕。后经审核,被申请人开具了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6日7时9分,号牌为沪XX的小型轿车在宝安公路进潘泾路西约60米处,变道时未打转向灯,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申请人于同年7月15日至被申请人处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经审核,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记1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交通技术监控视听资料、违法记录详细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车辆转向灯存在质量问题的申辩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不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故本案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检查机动车的义务,转向灯损坏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对于上述申辩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6346902)。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