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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区进一步做好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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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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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宝府办〔2006〕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8月14日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本区进一步做好高中、大学阶段
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工作要求,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的精神,结合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本区城乡低保家庭高中(指全日制综合高中,不包括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大学(本科、专科,下同)阶段学生;
  (二)本区城乡特困家庭高中、大学阶段学生;具体包括:
  1、为国牺牲,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二、帮困助学措施
  (一)区教育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本区普通高中、区重点高中、市重点高中的,每人每学期分别减免学费300元、400元、500元。
  (二)区民政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高中、大学阶段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实施开学补助,高中学生每人每学期补助500元,大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学期补助1000元。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区教育部门减免学费
  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低保家庭学生须提供《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特殊困难家庭学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证明其身份及家庭特殊困难情况的其它相应材料,经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出具《宝山区全日制综合高中困难学生助学证明》,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时,凭上述证明学校给予减免相应标准的学费。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二)申请区民政部门开学补助
  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低保家庭学生须提供《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特殊困难家庭学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证明其身份及家庭特殊困难情况的其它相应材料,经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四、资金负担方式
  (一)区教育部门对全日制综合高中困难学生减免的学费,由学校与区教育局结算,列入区教育事业经费。
  (二)区民政部门对高中、大学阶段困难学生的开学补助资金,区、镇按7:3分担。各镇要加大帮困助学资金的投入,每年要将此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005年9月2日印发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区进一步做好高中、大学(本、专科)阶段困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5〕63号)同时废止。

宝山区民政局
宝山区教育局
宝山区财政局

主题词:民政 帮困助学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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