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长江路735号渣土中转码头新增渣土(泥浆)经营业务的批复_区政府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同意长江路735号渣土中转码头新增渣土(泥浆)经营业务的批复

信息来源: 区交通委 发布时间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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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5-04-17
  • 发文字号: 宝交〔2025〕5号
  • 发文日期: 2025-04-1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交通委

 

关于同意长江路735号渣土中转码头

新增渣土(泥浆)经营业务的批复

 

上海宝山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司《关于长江路735号渣土(泥浆)中转码头转运业务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鉴于你公司承接的轨道交通18号线二期工程2标盾构未完成,有渣土(泥浆)需要通过码头中转外运,现同意长江路735号码头新增渣土(泥浆)中转运输业务,有效期自2025430日至2026430日。

二、你公司在利用码头正式转运渣土(泥浆)前,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渣土转运作业:一是取得渣土(泥浆)消纳地单位的证明和合同;二是码头装载和卸载所在地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纳入平台管理;三是渣土(泥浆)运输船舶应取得废弃物运输处置证。

三、你公司码头进行渣土(泥浆)中转运输时,应确保工程渣土(泥浆)按合同运至崇明区长兴镇客运3号泊位中转,通过渣土运输车辆转运至长兴镇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土方回填平整。

四、你公司为码头实际经营单位,应负责码头的日常管理,并督促和监管协作单位按照渣土(泥浆)转运要求,规范操作,安全作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自觉服从绿化市容、交通、城管和环保等部门的监管,并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要求。

特此批复。

 

 

 

2025417

宝山区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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