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相关部门尽快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增设‘机动车互助’这一经营范围”的建议的答复意见(建议号090)
徐咏美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您在区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请相关部门尽快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增设‘机动车互助’这一经营范围”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相关建议内容向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处进行请示汇报。经市局反馈,“机动车互助”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互助行为,是一种交通管理行为,不是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表述,“机动车互助”作为一种交通管理行为,无法归类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因此无法将“机动车互助”作为经营范围进行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为企业提供经营范围等相关领域的业务咨询和指导,有序推进辖区内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