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书勤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9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书勤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15日工资差额人民币5685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书勤护理费人民币132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书勤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书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书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书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4188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书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3450元;
八、对申请人李书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