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推进宝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指导文件及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宝山2035”总体规划,规范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验收程序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23〕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适用于宝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减量化及其他农用地(指园地、林地、草地等非耕农用地)、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的一般复垦行为。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程序。对土地整理复垦实行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潜力调查、任务分解下达、立项、实施、验收和后期管护等环节。
(二)明确补贴资金管理。针对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类型实行差异化补贴,同时补贴资金分阶段申请拨付,原则上专项用于减量化、一般复垦相关支出,并加强使用监管。
(三)规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根据项目类型按不同标准收取土地资源空间调剂费,并明确原则上调剂费应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补贴、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等相关支出。
(四)设立减量化工作奖励措施。对完成减量化考核任务的镇、村,给予指标奖励、调剂费减免或优先安排用地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