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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消防救援支队制订的《宝山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宝山政务 发布时间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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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11-23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20〕40号
  • 发文日期: 2020-11-2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宝山政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消防救援支队制订的《宝山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11月20日

 

宝山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依据《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宝山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区政府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区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区应急局对本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中,工作不力、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政府(街道、园区)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明确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区级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区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其他城镇建设同步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六)依法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队伍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协管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推进落实区级消防实事工程,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建设并维护消防博物馆,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宣传教育体验馆或主题公园,每季度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保障资金投入。

(十一)定期分析评估本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重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方案,督促限期消除。

(十二)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十三)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区消防工作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推进消防实事工程。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不断提升队伍管理水平,承担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将社会单位、住宅物业和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综治等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并牵头开展区域重点消防隐患和季度区域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重点火灾隐患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完善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并不断提升日常管理水平,保证其提质升级,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承担区域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参照镇级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第九条 以上涉及的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区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推动本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本区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一)区应急局负责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防治、应急指挥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服务办)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宝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配合区内金融管理部门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银保监局等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四)区经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指导、督促归口单位及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五)区信息委负责做好消防通信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升级区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指导、督促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和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全区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4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七)区科委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区“智慧城市”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八)区民族宗教办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九)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据本市、区工作意见开展防火工作,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

(十一)区司法局将《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区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指导办理消防行政复议。

(十二)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十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救援人员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十四)区规划资源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配合推进实施。

(十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核与辐射企业履行辐射安全管理职责。

(十六)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关要求。指导行业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十七)区交通委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港口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开展应急处置。

(十八)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设置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十九)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拆除工程、住宅修缮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其对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指导监督。推动制定并实施启动消防设施故障紧急维修程序。

(二十)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田间窝棚等涉及条线管理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相关建设规划,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一)区水务局负责督促行业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城市供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管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二十二)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本区旅行社和旅馆、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宾馆、旅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文物建筑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做好消防博物馆管理工作。

(二十三)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二十四)区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陵园、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行为。负责依法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消防主管部门制订消防领域的区级标准。

(二十六)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国资系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国资系统企业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业绩考核。

(二十七)区体育局负责加强对体育类场馆等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十八)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护林防火工作。依法对市容景观相关设施管理单位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防火设施建设和灾后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火情监测预警、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及风景名胜等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倒伏树木清理工作,参与灾害事故现场道路洗消,清除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现场垃圾。

(二十九)区民防办负责综合协调、督促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公用民防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区气象局应当加强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服务,及时将气象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三十一)区商务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消防部门督促全区5000平米以上的商场、标准化菜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指导储备粮、物资储存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十二)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托区级媒体中心平台,广泛利用有关载体,融合开展媒体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安全常识普及、火灾隐患曝光和隐患治理成效报道等工作。

(三十三)区城运中心统筹将公共区域场所内可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及时接收转派市12345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类投诉、举报案件,并指挥、协调、监督相关消防执法和管理机构牵头及时予以处置。

(三十四)各级政府组织、团体等根据职能及任务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十三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区政府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控制不力的,由区政府组织对下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且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或较大火灾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区政府调查处理应遵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非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一般委托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由区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的形式和方法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形式和方法执行;案情简单的,可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独立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单位、各部门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变更的,消防安全责任随职能变更相应转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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