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构建科学规范的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管理体系,确保度假区发展有章可循、管理科学高效。依据国家和上海市对于旅游度假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区滨江委牵头编制《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bjwoffice@163.com。
2、信函:宝杨路1弄2号C座3楼,邮编:201999。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
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
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建设与运营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度假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运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口岸协同、安全应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度假区范围根据《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划定,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功能定位】
度假区是以邮轮旅游为核心,集观光休闲、文化体验、商务会展、体育运动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着力发挥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打造具有国际邮轮特色、海上门户标识度的文旅新地标。
第四条【管理原则】
度假区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与统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管委会设置与职能】
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宝山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开展涉及度假区范围的区域规划研究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度假区开发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与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度假区内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
(五)统筹协调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环境和公共服务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统筹推进度假区标准化建设,协同推动区域内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邮轮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九)协调海关、边检、海事、公安等口岸保障单位,优化港口运营保障服务;
(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发运营主体】
组建度假区开发运营公司,在管委会统筹管理下,根据规划,承担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空间运营、产业导入与品牌推广等职能,接受管委会的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综合协调机制】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由管委会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推进审批联动、执法协同与应急联动,协调解决度假区重大事项。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区域研究及规划管理】
管委会会同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度假区区域规划研究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项目、重大板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等前期研究工作,区规划资源局落实评审报批工作。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视情况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按法定程序组织审查。
度假区的总体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度假区区域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国土空间规划编报计划、经费预算建议;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按法定程序推进度假区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订与报批工作。管委会会同区规划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协调,确保规划落地见效。
第九条【建设管控】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施工许可等文件。涉水、涉海工程应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严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四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十条【生态保护】
严格保护度假区内的水域、岸线、绿地等生态资源,划定生态控制线与保护区域,实施分区管控。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船舶污染防控】
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推进岸电使用与低硫燃油替代,实行污水、垃圾、油污等接收处理与联单管理。禁止在港区水域违规排放压载水、洗舱水等污染物。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
管委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水质、空气、噪声等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开展生态评估与预警。
(一)设置空气质量、水质、噪声自动监测站点;
(二)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实时发布监测数据;
(三)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
(四)建立环境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三条【岸线保护】
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管理,禁止擅自改变自然岸线功能。
第五章 产业发展与投资促进
第十四条【产业导向】
度假区以邮轮旅游全产业链为主导,重点发展邮轮总部经济、游艇游船、港口运营服务等核心业态,配套发展文化演艺、餐饮住宿、商业零售等游客服务业态,延伸发展邮轮研发设计、邮轮船供、三游人才培训等高附加值产业,鼓励开展水上运动、会展商务、滨水消费等融合业态。
第十五条【投资促进】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度假区开发建设与运营,依法保障投资者权益。对符合规划与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土地供应、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
规范特许经营管理,鼓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特许经营者,明确权责与绩效要求。
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服务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务,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维护、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
管委会承担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落实度假区道路交通、绿化景观、河道水系等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履行区域内环境卫生、污染源治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管理职责;
(三)加强度假区服务质量管理,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度假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与综合保障,统筹协调度假区内公共安全、应急服务及大型活动相关联动事项;加强巡查与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和经营主体落实整改。
(五)健全旅游投诉受理与办理机制,做好区域内旅游投诉的协调处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
管委会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度假区运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度假区内交通和客流情况、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度假区内的公用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企业做好信息共享与运营支持。
管委会应当建立度假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导览咨询服务,发布交通、泊车、客流等信息。
第七章 口岸与水域管理
第二十条【口岸协同】
管委会统筹协调口岸保障单位,推进信息共享与流程优化,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与服务品质。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理】
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度假区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公安、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度假区交通运营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水域管理】
进入度假区水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水上活动】
涉水、涉海工程依法开展影响评估,并征求水务、海洋、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度假区水域组织水上运动、游乐设施运营等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按照批复范围、时段和人数限额开展活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由管委会联合有关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责任主体】
度假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管委会依法履行对度假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
度假区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管委会作为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汛防台应对的协作机制;
(四)整合、储备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客流管控】
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度假区内运营管理企业、相关单位制定和实施度假区核心区客流控制方案,开展日常客流监测和安全监督管理。
管委会负责核定度假区的客流最大承载量,并公布经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载量。
第二十七条【重点领域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对邮轮码头作业区、候乘(检)区、亲水平台、地下空间、综合体机电系统、燃气系统、特种设备、电气焊和高处作业等重点部位和高风险作业实施清单管理和作业许可制度;涉水活动、临时搭建、舞台机械、烟火、冷焰火等实行实时审批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
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气象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起降、飞行。
第九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
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贩卖有价票证,非法客运,非法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攀爬建筑,翻越或者破坏围(护)栏等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流浪乞讨,随地躺卧、露宿,在非许可区域禁止游泳、垂钓、捕捞等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六)禁止向度假区水域投放动物或植物、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度假区水域擅自使用游乐设施和运动船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协调执法】
管委会负责建立度假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做好区域内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管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度假区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管委会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收集证据,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涉及跨部门事项的,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国际邮轮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