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_区政府办公室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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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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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 

宝府办〔20146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制订的《<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修订的<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3108号),结合我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才实际需求,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总量调控原则。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每年资助资金总额,根据行业专家评审结果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情况等条件按择优轮候原则进行调控。

二、购房资助。按照每年开展一次评审,资助年限为3年的原则,受资助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资助期内,因购买本区产权房的,剩余的租房资助额仍按每年的租房资助标准按年度予以发放。

三、紧缺急需人才资助标准。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资助标准执行。

四、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申报范围。经宝山区社团局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条件申报。

本补充意见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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