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 20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体推进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从建设“四个中心”以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宝山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区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人大、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检查内容 区政府重点检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目录附后)。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围绕本部门、本地区履行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重点工作,确定需要检查的某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原则上,一个部门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区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部门以外,其他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区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8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8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9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 (三)11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主题词:法制 执法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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