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宝委〔2019〕473号),结合中心实际,完善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议事决策。决策必须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
中心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坚持规范决策
中心班子成员要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参与议事决策,做到规范履职,努力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3.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措施等;
4.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加强和改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相关工作研究、制度建立完善等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建议,相关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3.本单位党代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提报,或需报请上级组织审批的其他人事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
2.重大活动的立项和方案,组织和实施;
3.重大设备的采购、处置和报废;
4.出国(境)、跨地区组团(参团)考察活动项目;
5.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或区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项目方案;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及调整情况;
2.已列入年度预算,具体实施项目需细化预算的资金使用,或单笔资金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超出预算,确需追加支出的资金使用;
4.未列入年度预算,经费支出数额超过本单位大额度资金标准的资金使用(单笔资金支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5.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
三、决策主体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决策主体为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四、决策流程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科室提交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提请集体决策议题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个别酝酿。确定具体议题后,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的,应由分管副主任向主任请示后指示有关科室临机处理,但须在事后召开的首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报告。
凡需经区数据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中心班子决策意见及会议材料送达区数据局办公室。
(1)人事任免奖惩及录用
(a)中心内部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建议;
(b)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c)推荐和提名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需报请局党组审批的其他人事事项;
(d)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的立项、招标和采购;
(e)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2)重要财政项目及经费使用
(a)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预算外新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b)一次性支出20万元以上(含)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主要程序
(一)提出议题
相关科室应就具体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分管副主任应对有关议题进行事前充分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与会者,便于与会者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会前准备,涉及干部人事等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形成决策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决策事项时,应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全面介绍事项的有关情况,中心班子成员对事项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中心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会议表决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干部任免的票决事宜,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科室列席会议。会议记录应完整详实,体现讨论过程。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会议承办部门负责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登记表》,随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按照永久卷归档要求存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备案表》,由主任签字,报区纪委备案。
(三)执行决策
中心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落实决策事项,如遇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由主任指定一名成员牵头协调或落实,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中心班子成员应维护集体决策,协同贯彻执行,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已经集体决策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按程序重新决策。
六、监督检查
(一)报告制度
中心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将制度执行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中进行报告。
(二)公开制度
决策事项除依法应保密情况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要求,对需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公开。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按照要求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纠错制度
要区分一般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明确决策主体、规范决策程序,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区委巡察、区专项检查(督查)等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确保执行到位。
七、责任追究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定的;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5.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出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人员对会议的决议、决定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的,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附件:1.“三重一大”事项提请集体决策议题表
2.“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登记表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备案表
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