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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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5-11
  • 发文字号: 宝行政中心〔2024〕12号
  • 发文日期: 2024-05-1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宝委〔2019473号),结合中心实际,完善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议事决策。决策必须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

中心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坚持规范决策

中心班子成员要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参与议事决策,做到规范履职,努力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3.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措施等;

4.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加强和改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相关工作研究、制度建立完善等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建议,相关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3.本单位党代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提报,或需报请上级组织审批的其他人事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

2.重大活动的立项和方案,组织和实施;

3.重大设备的采购、处置和报废;

4.出国(境)、跨地区组团(参团)考察活动项目;

5.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或区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项目方案;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及调整情况;

2.已列入年度预算,具体实施项目需细化预算的资金使用,或单笔资金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超出预算,确需追加支出的资金使用;

4.未列入年度预算,经费支出数额超过本单位大额度资金标准的资金使用(单笔资金支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5.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

三、决策主体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决策主体为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四、决策流程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科室提交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提请集体决策议题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个别酝酿。确定具体议题后,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的,应由分管副主任向主任请示后指示有关科室临机处理,但须在事后召开的首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报告。

凡需经区数据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中心班子决策意见及会议材料送达区数据局办公室。

1)人事任免奖惩及录用

a)中心内部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建议;

b)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c)推荐和提名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需报请局党组审批的其他人事事项;

d)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的立项、招标和采购;

e)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2)重要财政项目及经费使用

a)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预算外新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b)一次性支出20万元以上(含)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主要程序

(一)提出议题

相关科室应就具体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分管副主任应对有关议题进行事前充分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与会者,便于与会者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会前准备,涉及干部人事等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形成决策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决策事项时,应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全面介绍事项的有关情况,中心班子成员对事项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中心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会议表决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干部任免的票决事宜,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科室列席会议。会议记录应完整详实,体现讨论过程。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会议承办部门负责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登记表》,随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按照永久卷归档要求存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备案表》,由主任签字,报区纪委备案。

(三)执行决策

中心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落实决策事项,如遇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由主任指定一名成员牵头协调或落实,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中心班子成员应维护集体决策,协同贯彻执行,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已经集体决策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按程序重新决策。

六、监督检查

(一)报告制度

中心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将制度执行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中进行报告。

(二)公开制度

决策事项除依法应保密情况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要求,对需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公开。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按照要求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纠错制度

要区分一般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明确决策主体、规范决策程序,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区委巡察、区专项检查(督查)等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确保执行到位。

七、责任追究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定的;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5.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出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人员对会议的决议、决定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的,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附件:1.“三重一大事项提请集体决策议题表

2.“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登记表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备案表


 

 

                           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20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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