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宝府办〔20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宝山滨江新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我区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要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产能;要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45以内,比“十一五”期间下降25%。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3.16以内,比“十一五”期间下降25%。工商贸10万人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4.0以下。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狠抓规章制度执行。重点加强一线安全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格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现象。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对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要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领导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施工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制”要求,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安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车间,落实到操作岗位,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八)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
(九)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必须建立经常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关、停、降、转、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制定处置方案。按方案和程序妥善处置,无能力处置的,应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对搬迁后的场地、周边土地和地下水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造成污染的,要制定环境恢复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实施环境恢复。
(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全面落实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积极推进班前“三分钟安全交底”,继续强化农民工安全知识培训。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十一)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物、医药、涂料、粘合剂等生产的企业,2年内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等行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力度。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落实以作业现场和班组为重点的达标工作,不断推进生产作业现场和班组标准化规范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二)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
(十三)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十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市属、部队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推行“四色监管”法,绿色抓巩固、黄色抓提高、橙色抓整改、红色抓调整。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毒、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安全评价;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施工,严禁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防范机制,落实事前申报、过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总体受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违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经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十七)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及时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严格按照规定申办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通过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查明原因,举一反三,落实整改。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十九)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内全部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内全部接入市级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落实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导航通讯系统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提高船舶安全装备水平和防灾能力。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装置,应实施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于2年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改造的,停止装置设施使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广次氯酸钠替代液氯水处理应用技术,于5年内实现外环线以内水厂、游泳池全部替代。加强对企业重要区域,危险设施场所的视频监控、检测报警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各层面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一)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优先安排用于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改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鼓励安全科技研发单位与企业结合,开展安全科技研究。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二十二)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安全防控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三)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十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危化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救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作为高危重点行业和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规划园区内建设。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积极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二十八)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九)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加强对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高危重点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率先全面推行,逐步向其他高危行业延伸。
(三十)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按规定发放给工亡职工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三十一)鼓励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依托我区高等院校、技术学校资源,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人才。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突出对企业安全投入状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投入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三十三)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技改的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资金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加大对安全条件落后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十四)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2012年年底前,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逐步调整进入工业园区或化工专业园区。积极推动企业运用先进、高效、清洁、安全的工艺和装备设施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严肃安全责任追究
(三十五)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奖励。
(三十六)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迟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八)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的打击力度。各企业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资质和资格条件审查,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严禁危险化学品禁忌物品运输;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向未取得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发货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将化学品、化工制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任何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运输的企业或个人,都不得接受储存和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一经发现,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一律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九)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街镇、园区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宝山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
(四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充分发挥安委会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街镇、园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委会、社区应当明确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协管员)。
(四十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十四)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十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坚持开展全民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立固定安全生产宣传栏,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单,张贴事故案例挂图、播放警示片等,向广大群众宣传用电、用气、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四十六)坚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服务并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简化审批程序,紧紧依靠基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服务安全发展。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围绕推动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执行落实到位,为宝山现代化滨江新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