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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宝山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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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7-10-12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7〕51号
  • 发文日期: 2017-09-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宝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

《宝山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宝山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922

 


宝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宝山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宝府〔2015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宝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员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工作部门)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指导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职责范围)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评估等;

(四)参与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的洽谈、协商,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提出法律意见;

(五)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非诉法律事务和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六)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七)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办理;

(八)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九)所在行政机关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工作原则)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自觉维护公平公正,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发挥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政府法律顾问依本规定处理相关政府法律服务事务时,所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便利,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履职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所在行政机关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

 

第二章 专职法律顾问

第八条(法制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专职法律顾问作用,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暂时缺乏条件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应当至少明确1名专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岗位要求)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担任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性。

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区政府各部门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对法制机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实施管理。

 

第三章 兼职法律顾问

第十条(人员构成)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十一条(兼职法律顾问库)

本区建立宝山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每5年组织一次库内人员的复核、评选、更新工作。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选聘、专业互补、用研结合的原则,选拔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理论研究、社会治理、公共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等领域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及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入库。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优先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中择优选聘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法学专家要求)

法学专家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未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级行政机关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执业律师要求)

执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应当具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未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级行政机关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选聘组织)

区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库选聘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为组员,按照公开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中选择入库人员。

区政府建立法律顾问选聘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为组员,按照公开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区政府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选聘小组。

第十五条 (选聘程序)

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人员的组建及更新的工作程序包括成立选聘小组、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评审及公示、入库人员公布等。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包括成立选聘小组、发布选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评审及公示、结果公布、正式签约等。

第十六条 (聘任方式)

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采用签订聘任合同方式。聘任合同应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长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区政府各部门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自聘任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备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聘任期限)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 1 至 3 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工作保障)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工作纪律)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解聘事由)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约定的工作任务和指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聘任机关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除前款以外,聘任机关和受聘法律顾问可以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解聘事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核)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

受聘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接受聘任机关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由区财政统一保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照执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航运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20179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921


宝山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宝山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库(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库”)建设,根据《宝山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宝府201598号)、《宝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员构成)

法律顾问库应当由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理论研究、社会治理、公共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等领域的专家、执业律师共同组成。

积极动员和吸收在专门服务领域具有特别专长的优秀律师、律师事务所成为法律顾问库组成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宝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统一领导法律顾问库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法律顾问库组建、更新工作方案;

(二)受理并办理法律顾问库内人员的信息变更、退出申请;

(三)受理并处理对法律顾问库内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举报;

(四)组织对法律顾问库人员开展评估。

第四条(入库条件)

法律顾问库入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或者实务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

(四)执业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

(五)律师事务所须执业3年以上(含3年),且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享有一定知名度,业务拓展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

区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和需求,细化相关选聘条件。

第五条(权利保障)

法律顾问库是宝山区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储备和补充,同等条件下入库人员优先被推荐担任区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

第二章 建库

第六条(评审组织)

法律顾问库选聘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为组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奇数。

第七条(发布公告)

选聘小组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宝山报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公布岗位、职责要求、报名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报名期限起始日期一般应晚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5日,整个报名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个月。

第八条(报名)

报名采用个人报名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

明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而提供虚假材料报名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再次参选法律顾问库。

第九条(初审)

选聘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确定拟入库人选名单。

第十条(公示及公布)

选聘小组通过“上海宝山”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入库人选名单,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选聘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拟入选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期满有异议的,选聘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拟入选名单一并报区政府审定。

拟入选名单区政府经审定后,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法律顾问库名录。

第十一条(有效期制度)

法律顾问库名录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法律顾问库名录中人员开展全面评估。法律顾问库名录经评估后,由区政府法制办报经区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报酬)

区政府不向法律顾问库成员支付固定薪酬。法律顾问库成员被聘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承担课题研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编撰法治文献、参与相关培训等任务的,由聘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章 退出、增补、变更

第十三条(当然退出)

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效期内,法律顾问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退出法律顾问库并予以公布:

(一)因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库成员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

(三)因提供虚假资料成为法律顾问库成员,一经查实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库成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申请退出)

法律顾问库成员除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因自身原因书面申请退出法律顾问库,由区政府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退出法律顾问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增补)

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顾问库名录有效期内决定增补法律顾问库人员。增补人选的遴选程序原则上应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信息变更)

法律顾问库成员个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备。

前款所指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所在单位、奖惩情况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79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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