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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1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6-11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06-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3-10-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1012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9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6828176,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831日,其按照学校通知时间(1030-1130分)前往四季万科幼儿园送被褥,于1120分收到违停短信,于1122分即将车辆挪走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章停车,于同年97日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其无过错,且未超时,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8311115分许,被申请人电子警察在松兰路出宝杨路北约150米点位对号牌XX小型普通客车违规停放行为进行了抓拍。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严管路段)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处罚决定。本案中,松兰路(宝杨路至镇新路)为违停严管路段,不允许机动车在道路两侧停放,申请人辩称其至四季万科幼儿园送被褥临时停车,但与停车牌上允许停车时间不符。电子警察违法提醒短信由系统统一推送,申请人应当知晓并将车辆立即驶离。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8311115分许,号牌为XX小型普通客车停放松兰路出宝杨路北约150米处,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案发路段允许接送学生临时停车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7:30-8:30,下午15:30-16:30同年97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严管路段)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电子警察信息、工作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严管路段)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临时停车系因到学校送被褥、未超时的申辩主张,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682817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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