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1〕第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21〕第512、513、51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罗泾镇宝丰村许家组、七房组,罗泾镇三桥村西花园组,罗泾镇高椿树村旺家组、沈家组;拟征收农用地28375.4平方米、建设用地1085.8平方米、未利用地831.3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30292.5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10.4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高椿树村沈家组 |
||||||||
2 |
宝山区罗泾镇 高椿树村旺家组 |
2702.4 |
298344.96 |
0 |
0 |
0 |
0 |
298344.96 |
3 |
宝山区罗泾镇 三桥村西花园组 |
403.2 |
44513.28 |
525.6 |
0 |
0 |
0 |
45038.88 |
4 |
宝山区罗泾镇 宝丰村七房组 |
11629.3 |
1283874.72 |
38148.75 |
0 |
0 |
0 |
1322023.47 |
5 |
宝山区罗泾镇 宝丰村许家组 |
449.3 |
49602.72 |
1621.35 |
0 |
0 |
0 |
51224.07 |
|
合计 |
30292.5 |
3344292 |
100692.9 |
0 |
0 |
0 |
3444984.9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9月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苏艳、陈汐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盖章)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