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宝山区金勺路南侧场地“6·24”起重伤害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宝)应急罚〔2021〕事故0017号 |
被处罚人 |
董元才 |
身份证号码 |
51302619710212357X |
被处罚人所属单位 |
无 |
处罚事由 |
2021年6月24日7时左右,位于宝山区金勺路200号南侧堆场内,一辆汽车起重机在吊运一台卷扬机设备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董元才组织工人为桩机设备起吊装车时,未针对岗位安全操作要求对参与作业的工人开展相应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对起吊装车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制止工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处罚依据 |
义务条款:《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条款:《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