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
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落实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的规定,经研究,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分别承担各自所属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的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为2500元。
二、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中第二条“高等师范院校的学费按普通高等院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依规定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以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为统一全市高校帮困助学政策,考虑到情况变化,本市原师范、农林及航海专业退还或免收学费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的规定,经研究,对2007年以前(含2007年)入学师范专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其费用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各承担50%。
请各区县教育局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奖励和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手续,区县承担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市教委承担部分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统计后上报,由市教委统一拨付。直属学校直接统计后报市教委解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失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