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宝府〔2015〕42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5〕2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罗泾镇宝祥宝邸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包括宝祥新苑和金色宝邸两个居民小区,宝祥新苑小区东至潘泾路,西至小川沙河,南至罗泾派出所及商业用地,北至潘沪路;金色宝邸小区东至小川沙河,西至规划商业用地,南至潘沪路,北至小川沙河。居民委会办公用房设在潘沪路69弄40号,活动用房设在潘沪路69弄40号及潘沪路188弄68号、69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