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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罗泾镇宝祥宝邸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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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04-2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宝府〔201542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52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罗泾镇宝祥宝邸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包括宝祥新苑和金色宝邸两个居民小区,宝祥新苑小区东至潘泾路,西至小川沙河,南至罗泾派出所及商业用地,北至潘沪路;金色宝邸小区东至小川沙河,西至规划商业用地,南至潘沪路,北至小川沙河。居民委会办公用房设在潘沪路6940号,活动用房设在潘沪路6940号及潘沪路18868号、69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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