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宝府办〔2012〕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本区调整被征地人员等参加“镇保”缴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知》实施以后,本区参加“镇保”的被征地人员等。
二、缴费标准
(一)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镇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8%,缴费基数仍按本市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区现行规定的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5%)及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时取消。
(二)在本区及各镇(园区)现行规定的被征地人员“镇保”补充养老保险费标准上,一次性增加4678元。
(三)其他各项缴费标准仍按本区现行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本区各类历年遗留问题人员参加“镇保”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执行。
(二)本区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障 保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