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2〕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136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水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宝山工业园区,西起潘泾,东至张家塘现状护岸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罗泾镇高椿树村沈家组1510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78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27.2平方米
2、宝山区罗泾镇高椿树村旺家组270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0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宝山区罗泾镇三桥村西花园组40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9.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83.4平方米
4、宝山区罗泾镇宝丰村七房组1162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411.7平方米、建设用地1085.8平方米、未利用地131.8平方米
5、宝山区罗泾镇宝丰村许家组44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0.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8.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029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375.4平方米、建设用地1085.8平方米、未利用地831.3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6417537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陈中杰、陈汐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