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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府复字(2021)第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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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2-11-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11-1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1)第198

 

申请人周汝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469146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8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6212217分许,申请人驾车在蕰川公路月罗公路东约1米处,被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闯红灯,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6分。申请人认为,不存在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6212217分许,申请人驾驶一辆号牌为DAA391轻便二轮摩托在蕰川公路月罗公路东约1米处,因实施了“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民警遂告知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辩解后未予采纳,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06212217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DAA391轻便二轮摩托至蕰川公路月罗公路路口右转弯指示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6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及道路监控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执法记录仪及道路监控视听资料等证据显示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未闯红灯的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469146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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