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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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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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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宝府办〔2009〕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理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镇级公共财政建设,确保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的决定》(宝府【2006】70号)和市财政局《完善上海区县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沪财预〔200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区镇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以区政府与镇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收支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区和镇两级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根本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制度。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突出对镇级公共财政保障的扶持,重点向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和向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推进全区社会事业的和谐平稳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

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之间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矛盾,使镇之间的事权与财力尽量趋于一致,努力做到事权与财权的有机统一。

2、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

通过转移支付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逐步缓解地区经济不平衡矛盾,逐步达到公共财政均等化。

3、客观、公平和规范原则

按照统一的客观因素,统一的计算口径、统一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办法分配各镇转移支付,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和合理。

二、管理范围与分配办法

(一)管理范围

纳入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范围的是区财政通过“转移性支出”的形式对镇级的补贴,其收支纳入各镇财政预算内收支范围。

(二)分配办法

区镇财政转移支付分两种类型:一是一般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量的60%,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量的40%。

1、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区政府综合各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公共财政收入转移给各镇的财力,各镇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应全部用于追加相应公共财政的支出,确保镇级财政综合平衡。

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根据镇域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镇管河道长度、户籍及外来人口、学生人数、社区卫生中心门诊量,以及教育、卫生、农林水、社会保障、城乡社区事务、科学技术及计划生育等财政支出进行分配。

为了突出对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的倾斜,原则上按一般转移支付的40%部分用于北部罗泾、罗店两个镇;一般转移支付的60%部分用于南部七镇。(详见附件)

2、专项转移支付是区政府用于各镇某一特定项目的补贴,促进各镇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是原转移支付内容的延续和调整,包括新农村政策的落实、发展农村教育卫生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1)新农村建设投入:包括扶持薄弱村建设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

(2)教育卫生投入:包括学校校舍大修理补贴;创建国家级、市级卫生村、镇奖励;新建农村卫生中心和中心村、自然村卫生室补贴等。

(3)农村环境投入:包括农村垃圾设备、处置费用等村容整洁达标补贴经费;北部地区镇、村级河道和宅沟整治补贴;市、区河道和污水二级管道以及农村居住小区雨污水系统补贴等城乡水环境建设经费。

(4)城乡社区投入:包括精神文明镇、村补贴;社区信息苑、农村信息化和农民健身工程等补贴;房屋出租管理经费和居民防盗门补贴等经费。

(5)社会保障投入: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等补贴。

(6)其他专项:主要是依据市、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新出台的政策补贴。

三、资金来源与预算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区财政按镇级当年应得财力统筹5%转移支付资金。

2、区财政按不低于镇级统筹资金的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3、市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

(1)一般转移支付预算编制

每年各镇根据区财政确定的一般转移支付分配份额,全额编入镇级财政收入预算,同时按相应的七大类公共服务比例分别编入财政支出预算。

(2)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

每年区级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补贴标准,编制各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报区财政局,经批准后纳入各镇财政预算。

2、预算执行

(1)一般转移支付执行

预算批准后区财政每年5月、10月分二次预拨,年终结算。

(2)专项转移支付执行

预算批准后,各镇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结束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审批后予以拨付。

使用转移支付资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应通过区政府采购平台实行政府采购(市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除外)。

3、预算监督

各镇要结合实际,规范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如发生违反规定的,由区财政部门和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和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转移支付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年度发生教育、农业等投入低于法定增长,以及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低于区政府有关标准或项目验收不合格,则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资金。

四、其他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主题词:经济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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