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米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郝书塬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8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郝书塬与被申请人上海米学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米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郝书塬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元;
三、对申请人郝书塬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 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