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对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8D082号提案的答复_建议提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对区政协八届四次会议8D082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0-08-28
【字号
  • 所属类目: 建议提案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8-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8-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教育局

尊敬的薛群委员:您好!

您在区政协八庙四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的建议,区政协已转我局。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2019年宝山区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认真梳理并答复。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420日,宝山共有教育许可的培训机构130家。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70家,分公司24家;非营利性培训公司33家,教学点3家。目前有5家新审办营利性培训机构正在材料评估和现场评估阶段。

二、主要做法

1.健全机制,落实人员

根据201811日实施的“一标准两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了宝山区培训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管教育和市场的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委办局及街(镇)园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审批办学申请,查处培训机构投诉举报,教育局在人员编制紧缺的情况下,落实专人负责培训机构的受理审批,并通过外聘用工方式落实人员专门负责投诉举报事项的实地核实工作。

2.细化分类,疏堵结合

根据201811日实施的巜上海市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上海市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各类培训机构设置过渡期的规定,对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经过整改后符合“一标准两办法”设置标准的,引导其依法申办证照,合法经营;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一标准两办法”设置标准的,限期停止教育培训行为。对无证无照且明显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在做好维稳的基础上,责令立即停止教育培训。

3.多种形式,加强监管

为保障我区培训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加强监管。一是加强举报核实。2019年对网格中心和市教委转来723件投诉件,区信访办转来的48件信访件进行实地查证核实;202011日至420日对网格中心和市教委转来的40件投诉件,区信访办转来的4件信访进行了查证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其立即整改,依法规范办学。二是强化全覆盖年检。20193—5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含教学点、分公司)2018年的办学情况,进行全覆盖年检,对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21家培训机构进行了约谈,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3家,作出延缓换证处理。今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我们采取了培训机构根据年检指标开展自评撰写报告,教育局委托第三方随机检查核实的方式开展年检工作。目前各单位自评报告都已上交,待机构线下复课后抽查核实。三是落实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着重检查各培训机构的收费是否规范、是否聘用在职教师、是否使用无教师资格证教师、教学内容是超前超纲等内容,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

4.属地为主,综合治理

近年来,本区高度重视培训机构的依法规范管理和综合治理。在应对教育机构倒闭关门和整治无证无照教育机构过程中,我们坚持采取属地为主、综合治理的模式,即在区教育局牵头指导下,由各属地街镇总体协调政法、公安、市场、信访等部门协同配合,分别针对举办者资质情况、公司运营资金情况、受培训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共同拿出综合处置方案,协同整治。2019年在处理明翼舞蹈培训公司、韦伯英语关门事件,高境镇和大场镇会同各相关部门条块结合、联动发力、综合治理,确保了这些不稳定事件的平稳有序解决。

5.加快审批,规范办学

为落实“一网通办”,优化服务,使行政相对人能够根据各自不同情况,清晰地知道申办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办事流程、硬件标准、人员配置、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我们制定了办事指南,制作了办事流程等宣传小册子。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窗,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提供咨询服务。2019年共有65家符合条件的申办机构取得了办学许可证。

三、今后打算

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制定宝山区实施意见,并修订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

2.针对疫情对培训机构的影响,加强培训机构办学指导。一是对可能停业的做好停业指引,二是根据市教委和宝山教育局要求做好线下复课的准备。

3、根据您的建议,在今后的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年检指标中增加培训主体公示收费方法、收费周期(严禁不得超过三个月)。

 

附件:上海市宝山区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宝山区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

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更好满足本区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培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培训市场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着眼于培训市场管理的“全面覆盖”、注重对培训机构主体的“行为监管”、强化“综合治理”,积极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管理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协同治理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一是将各类培训机构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对培训行为全流程监管;三是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并重.

(二)明确职责和优化机制并重。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督和管理工作,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监管、行政执法等各环节有序有效衔接,积极形成依法行政、紧密配合、综合整治的工作体系。

(三)政府治理和社会共治并重。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引导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努力建设安全、规范、诚信、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培训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把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市场放在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

(二)厘清部门工作职责,明确牵头和协同配合责任分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监管措施。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联动性,充分发挥监管合力。

(三)针对本区培训市场管理的难点、痛点,聚焦监管重点环节,细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的培训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四、明确职责分工

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园区,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分工和管理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专门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保障,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一)区教育局

1.负责总体牵头协调本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对从事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对需经许可但未经许可即营业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负责对从事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4.按相关规定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或者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牵头开展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2.负责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工作。

3.负责对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培训机构规范收费、食品安全、广告宣传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

(三)区人社局

1.负责牵头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工作,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需经许可但未经许可即营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负责对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做好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民政局

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文旅局

1.负责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培训机构做好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2.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公安部门对涉及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信息安全的监管管理;

4.负责对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者线上培训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六)区体育局

1.负责对从事体育指导的培训机构做好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2.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体育指导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区科委

1.负责对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培训机构做好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2.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监督管理。

(八)区卫生健康委

1.协同区教育局做好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或者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活动的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对培训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做好对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九)区委网信办

会同公安部门对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区公安分局

1.负责对聘用外籍人员涉及出入境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培训机构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会同网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区文旅局对涉及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信息安全的监管管理。

5.对涉嫌犯罪的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区金融办

负责对所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领域涉及培训机构强制诱导学员办理消费贷款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十二)区房管局

负责对用于培训活动的房屋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三)区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对培训场所开展日常消防检查。

(十四)区税务局

1.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培训机构的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区建交委

负责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改变住宅物业使用性质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七)区信访办

1.负责受理群众来访、来信和网上信访;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投诉线索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街镇园区按期处理。

2.负责对跨部门、跨街镇信访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市民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3.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十八)区网格中心

1.负责受理本区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与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的各类渠道反映的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案件。

2.在可巡查发现的前提下,负责加强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主动发现和上报,通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将此类线索问题根据职能分工派遣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并通报相关牵头部门。

(十九)各街镇园区

1.负责落实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属地化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工作。

2.协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培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做好社会维稳及相关善后工作。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镇园区履行培训市场监管职责进行督政、考核。未列及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分类准入机制

根据不同类型培训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不同情形,相关审批机关、备案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应形成告知准入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管要求。除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登记成立的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成立培训机构的人员信息、场地条件、培训项目内容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征信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建立资金监管机制

各职能部门督促培训机构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强化预收资金安全保障。探索实施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三)健全统筹监管机制

1.完善巡查发现机制

街镇园区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对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活动异常或违规经营投诉线索的,通过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街镇园区应加强商务区、楼宇招商、物业等相关机构与网格人员的信息对接,对涉及跨部门监管、情况复杂性质严重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研判处置。

2.完善行业检查机制

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职能部门依据管理职责,通过定期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对培训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培训机构租用的场所安全、开设的项目内容、聘用的人员资质、承诺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并督促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各职能部门应通过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动态更新培训机构信息。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区信访办、区网格中心应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培训机构问题的,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职能部门在获取涉嫌违法违规办学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五)完善综合执法机制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基于投诉、举报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集中行使原本由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依法行使的涉及培训市场领域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应当进行配合。

(六)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培训机构应急处理预案,在风险预警、及时发现、主动告知、依法处理、权益保障、稳步退出等环节明确分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培训市场稳定。

(七)健全权益保障机制

1.学员权益保障

各职能部门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学员投诉维权的第三方平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信息等损害学员权益的行为。

2.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各职能部门督促培训机构依法签署聘用合同,明确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鼓励培训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六、推进社会共治

(一)落实机构主体责任

培训机构应当在资质证照申办、场所安全管理、广告招生宣传、培训师资配备、服务质量保障、财务风险管控以及诚信履约服务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推行“亮证经营、公开承诺”管理要求,引导构建规范有序的培训市场环境。推广使用示范合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培训服务、办理收退费等事宜。

(二)落实业主场地监管责任

培训机构场所业主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内容进行查验,督促承租人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租赁协议中督促培训机构落实法定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业主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培训机构有恶意欺骗收费、资金周转风险或场地安全管理漏洞的,需及时向所在街镇园区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推动行业规范自律

完善区域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鼓励和支持其发挥行业自律、同业互助、交流合作。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专题培训交流,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四)鼓励社会协同共治

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监督作用。及时发布培训机构办学风险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关注培训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培训市场的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等工作。

七、落实工作保障

(一)组织建设保障

建立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部署工作方案,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协调落实部门职责,统筹推进培训市场规范发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压实落细各项任务、专项行动和重点措施,定期跟踪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并将履职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评价中。

(二)人员和经费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培训市场治理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分管条线与业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要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机制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

(三)法治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公安分局要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无缝衔接,优化完善培训机构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切实规范培训行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