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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市医保局】关于本市老年人入住长三角区域养老机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延伸结算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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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1-05-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5-0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医保局

原文链接:http://ybj.sh.gov.cn/qtwj/20210108/84a4b0d302a44b0c89d2e33fe43cfdcf.html

关于本市老年人入住长三角区域养老机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延伸结算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待发〔2021〕1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沪府规〔2019〕26号)及其配套文件《〈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重点任务表》(沪社养老领办〔2019〕2号)的具体要求,为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促进本市异地养老工作发展,现就本市老年人入住长三角区域养老机构长护险费用延伸结算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机构

已在上海注册和运营、纳入本市长护险定点的品牌养老机构,经市民政局同意,将其在长三角上海市域外投资设立或承接运营服务的连锁养老机构作为本市定点养老机构在异地的延伸(以下简称“本市定点养老机构(异地延伸)”,具体名单由市民政局确定)。

二、服务对象

经登记备案、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入住本市定点养老机构(异地延伸)的本市长护险参保失能老人(以下简称“失能老人”)。

三、登记备案

本市定点养老机构应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能老人统一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并至所在区医保中心进行异地备案登记。失能老人经备案后,方可进行长护险费用异地延伸结算。

对尚未经过评估的,本市定点养老机构(异地延伸)应在老人入住前主动告知其先在本市申请需求评估。

四、结算支付

对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失能老人在本市定点养老机构(异地延伸)中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照护服务费用,由本市定点养老机构按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如实进行申报结算。

五、服务监管

为保证工作平稳有序,确保服务质量和基金安全,本市定点养老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按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开展异地费用审查,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对发现违规并造成基金损失的,应由本市定点养老机构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六、其他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本市老年人入住长三角区域养老机构的长护险延伸结算试点工作。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异地延伸登记备案和费用结算;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机构认定和服务管理、指导连锁养老机构做好内部协调。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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