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归口管理企业:
为了保障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本区国资委、集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称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运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市国资委受理出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股东(大)会会议报告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直接持股的国有、集体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在召开公司股东会(包括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前和会议后,应向区国资委、集资委报告。
(一)会前报告
1、报告的内容:
(1)会议通知;
(2)会议议程;
(3)会议议案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有关议案,拟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文件。
如果临时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还应包括通讯表决方式和表决期限等。
2、报告的方式
会前报告书面一式二份、PDF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区国资委、集资委。
3、报告的时间
会前报告于召开会议前15日送达,区国资委、集资委受理审议的期限以收文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对会议通知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会后报告
1、报告内容:
(1)会议决议(含纪要);
(2)附各股东方签章。
2、报告方式
会后报告正式向区国资委、集资委行文(单位文头、文号、台头、印章等)书面一式二份、PDF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区国资委、集资委。
3、报告时间
会后报告于会议后15日内,向区国资委、集资委报告。
二、董事会会议报告
区国资委、集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国有、集体资本控股公司、国有、集体资本参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会前和会后,向区国资委、集资委备案和报告。
(一)会前备案
1、备案内容
(1)会议通知;
(2)会议议程;
(3)全资、控股公司会议议案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有关议案拟董事会决议文件。
2、备案方式和时间
公司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等材料,在向各与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报送区国资委、集资委,会前材料一般情况下于召开会议前15日送达。
公司章程对会议通知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会后报告
1、报告的内容
(1)会议决议(纪要)及董事签名;
(2)会议议案材料(或“议案简要”并附材料目录);
(3)如果董事会会议原有议题发生变化,应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审议的结果。
2、报告的方式
会后报告正式向区国资委、集资委行文(单位文头、文号、台头、印章等)书面一式二份、PDF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区国资委、集资委。
3、报告的时间
会后报告于会议后15日内,向区国资委、集资委报告。
三、其它
各相关国有出资,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园区、指挥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