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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促进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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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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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宝府办〔2006〕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区综治办、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拟订的《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促进就业工作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
促进就业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国家禁毒委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沪禁毒办(2006)22号]及相关政策精神,切实做好本区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
  (一)为确保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促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各街镇应建立安置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
  (二)各街镇应深入调研,选择发展前景好、效益佳、信誉良,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本街镇安置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基地。
  (三)各街镇应根据本地区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数量确定就业基地数量。原则上吸毒、刑释解教人员100名以内的,建立1个就业基地;101—300名的建立2个就业基地;301名以上的建立3个或以上的就业基地。
  二、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定
  (一)常住户籍在本区的,已解除劳教戒毒、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期满,经市、区禁毒部门认定的登记在册的现有吸毒人员。
  (二)常住户籍在本区的,刑释解教后不满五年,经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
  三、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的认定
  (一)由街镇预防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初步确定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后,报区预防办审批。但不得将营业性娱乐场所确定为就业基地。
  (二)经区预防办审定后,各街镇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XX街镇与XX企(事)业单位建立安置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协议书》。区综治办、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颁发宝山区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证书。
  四、对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的补贴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
  就业基地招收录用常住户籍在本区的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条件及标准按[宝劳保(2005)15号]第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执行。
  (二)交通补贴
  按[宝劳保(2006)15号]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执行,由就业基地统一申领,并及时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其他奖励
  就业基地安置本区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满1年的,每吸纳吸毒、刑释解教人员1名,一次性奖励20OO元。符合奖励条件的就业基地,可向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区劳动保障局复审,并于2个月内予以兑现。
  已享受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项目”政策的不再享受。
  五、对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的管理
  (一)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基地挂牌后,各街镇及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要依法加强对就业基地的管理。对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较差的就业基地,在帮扶无效的情况下要及时摘牌;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或借安置吸毒、刑释解教人员之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部分所得。
  六、工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吸毒、刑释解教人员,可持《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司法社工点提出就业申请。
  (二)街镇司法社工点接到吸毒、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申请后,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应填写《就业推荐审批表》一式四份,及时向就业基地推荐。
  (三)就业基地同意接收就业对象后,街镇司法社工点报街镇预防办审核,由街镇预防办报区预防办,区预防办审定后,批复街镇预防办,由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就业人员办理认定“双困人员”手续,并发放《宝山区社会保险费补贴卡》;基地为就业对象办理录用手续,区劳动保障局落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七、附则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以上各项优惠政策,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可享受时间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第四条的补贴政策。企业累计可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已按宝劳保(2003)61号和宝劳保(2004)34号规定享受同类补贴政策者,其享受时间合并累计。
  (四)符合以上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按就高原则,只可享受一次。
  (五)遵循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区综治办、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对就业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平安建设考核之中,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区综治办、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
  附:就业推荐审批表

宝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 山 区 财 政 局

就 业 推 荐 审 批 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安置去向
 
街镇社工点
初审意见
 
街镇预防办
审核意见
 
区预防办
审批意见
 
备 注
 

此表区预防办审批后,由区预防办,街镇预防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工点各存档一份。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暂行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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