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
你单位于2010年12月1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的申请(受理号:2010-087)现已审理完结。经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黄杨树河的运行管理要求,本机关决定:
一、为支持镜泊湖路(陆翔路—沪太路)电力排管工程建设,同意你单位实施电缆拖拉管穿越黄杨树河工程。
二、同意你单位委托上海威猛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和防汛预案。
三、本工程施工作业区域限定为:顾村镇镜泊湖路黄杨树河桥桥梁中心线以南16米范围内。
四、根据《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拖拉管的工作坑与河道两岸规划控制线之间的距离须大于10米。
五、拖拉管穿越施工时,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河道整治需电缆管道搬迁的,电缆管道须无条件搬迁。
六、施工时间: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应完成施工现场清理等相关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你单位应当在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施工前你单位应根据本行政许可向区水利管理署申办施工同意书。
七、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接受区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所处河段的水体质量。
八、工程结束,你单位应通知水务部门进行验收。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