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宇:
本会已受理你与上海苗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6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孙建宇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孙建宇:
本会已受理你与上海苗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6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孙建宇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