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3〕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24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类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潘泾路,南至白荡河,北至湄星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刊科头组74287.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198.20平方米、建设用地25338.40平方米、未利用地5750.50平方米。
2、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南潘东组1157.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01.20平方米。
3、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南潘西组8032.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97.1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35.30平方米。
4、宝山区顾村镇谭杨村王家木组1347.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8.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49.0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4824.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849.90平方米、建设用地25338.40平方米、未利用地9636.0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吴颖、袁依帆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