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2024年友谊路街道为独居老人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项目(以下简称《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作为《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主体适格。
二、关于程序履行
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启动《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制定工作后,已经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
三、关于文件实体内容
《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
综上,《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制定主体适格,已按规定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内容合法,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
友谊路司法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