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拟订的《关于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 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2号)的要求和部署,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有效进行行政管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为我区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执法检查部门 由区监察委牵头,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和区物价局组织实施,并邀请区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参加。 三、检查对象 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本区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已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解释和说明。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单位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工作。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对下一步清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确保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是否有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五、检查方式 采取各级行政机关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统计表格(见附表一、二、三),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区监察委,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 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由区监察委会同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网上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法进行。 六、检查时间安排 (一)7月20日至8月15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的自查报告包括统计表格应于8月15日前,按报送要求报送区监察委,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9月1日至9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区监察委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物价局等部门对重点检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 (三)9月20日至10月15日为总结阶段。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行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是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结合宝山“变样”目标的实现来认识此次检查对推进本区《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重大作用,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切实做好此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自查 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如实反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的情况。 (三)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在执法检查的实施中,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将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使这次执法检查能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单位在开展自查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区监察委联系人:林青,联系电话:56693854 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洁蓉,联系电话:56699536 附: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表一)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登记表(表二)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表三) 附表一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年 月 日 行政 许可 项目 清理 情况 (个) | 2004年6月30日前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 | 涉及 行政 许可 文件 清理 情况 (件) | 2004年6月30日前废止修订文件 | | |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 |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废止修订文件 | | | 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 | 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废止修订文件 | | 行政 许可 实施 主体 清理 情况 (个) | 2004年6月30日前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 | 受理 投诉 情况 (件) | 受理情况 | | |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 | | 办结情况 | | 追究 责任 人员 情况 (人) | 总计 | | | 主体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 | 党纪政纪处分 | | 组织或其他处理 | | 建章 立制 情况 (件)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此表数据统计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2、此表于2005年8月15 日前报区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附表二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登记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 行政审批 事项性质 | 行政许 可审批 事项 | | 非行政 许可审 批事项 | | 审批部门 | | 审批时限 | | 审批对象 | 企业 | | 机关 | | 社会组织 | | 个人 | | 审批方式 | 单独 审批 | | 联合审批 | | 审批类型 | 审批 | | 审核 | | 核准 | | 备案 |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 规 | 部门 规章 | 市政 府规 章 | 中央 文件 | 国务 院文 件 | 市委 文件 | 国家 部门 文件 | 市政 府文 件 | 国家部 门内设 司局文 件 | 其他 | | | | | | | | | | | | | 是否设定 定期核检 (如年检等) | | 定期 核检的 期限 | | 行政审批 收费情况 | 实施 行政 审批 是否 收费 | 是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 收费 金额 或者 标准 | | 该项收费的 文件依据 (文件名称 及条款) | | 否 | | 该事 项的 年检 是否 收费 | 是 | | 收费 项目 名称 | | 收费 金额 或者 标准 | | 年检收费的 文件依据 (文件名称 及条款) | | 否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指除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2、联合审批指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 3、“审批类型”和“设定依据”中“其他”应说明具体内容。 4、以“国务院决定”形式设定的许可事项,其设定依据为“其他”并注明“国务院决定”。 5、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6、此表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区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附表三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及具体条款(包括该事项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制定机关及决定该事项的具体条款)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2、此表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区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主题词:监察 执法 检查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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