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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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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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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府办〔2005〕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拟订的《关于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
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2号)的要求和部署,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有效进行行政管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为我区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执法检查部门
  由区监察委牵头,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和区物价局组织实施,并邀请区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参加。
  三、检查对象
  本次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本区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已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解释和说明。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单位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工作。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对下一步清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确保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是否有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五、检查方式
  采取各级行政机关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统计表格(见附表一、二、三),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区监察委,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
  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由区监察委会同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网上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法进行。
  六、检查时间安排
  (一)7月20日至8月15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的自查报告包括统计表格应于8月15日前,按报送要求报送区监察委,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9月1日至9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区监察委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物价局等部门对重点检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
  (三)9月20日至10月15日为总结阶段。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行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是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结合宝山“变样”目标的实现来认识此次检查对推进本区《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重大作用,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切实做好此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自查
  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如实反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的情况。
  (三)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在执法检查的实施中,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将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使这次执法检查能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单位在开展自查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区监察委联系人:林青,联系电话:56693854
  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洁蓉,联系电话:56699536

  附: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表一)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登记表(表二)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表三)

附表一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年 月 日

行政
许可
项目
清理
情况
(个)
2004年6月30日前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涉及
行政
许可
文件
清理
情况
(件)
2004年6月30日前废止修订文件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废止修订文件 
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 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废止修订文件 
行政
许可
实施
主体
清理
情况
(个)
2004年6月30日前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受理
投诉
情况
(件)
受理情况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 
办结情况
 
追究
责任
人员
情况
(人)
总计
 
主体其中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主体 
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或其他处理
 
建章
立制
情况
(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此表数据统计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2、此表于2005年8月15 日前报区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附表二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登记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行政审批

事项性质

行政许
可审批
事项
 
非行政
许可审
批事项
 
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审批对象
企业
 
机关
 
社会组织
 
个人
 
审批方式
单独
审批
  
联合审批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核
 
核准
 
备案
 
其他
 
设定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
部门
规章
市政
府规
中央
文件
国务
院文
市委
文件
国家
部门
文件
市政
府文
国家部
门内设
司局文
其他
 
 
 
 
 
 
 
 
 
 
 
 
是否设定
定期核检
(如年检等)
 
定期
核检的
期限
 
行政审批
收费情况
实施
行政
审批
是否
收费
 
收费
项目
名称
 
收费
金额
或者
标准
 
该项收费的
文件依据
(文件名称
及条款)
 
 
该事
项的
年检
是否
收费
 
收费
项目
名称
 
收费
金额
或者
标准
 
年检收费的
文件依据
(文件名称
及条款)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指除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2、联合审批指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
  3、“审批类型”和“设定依据”中“其他”应说明具体内容。
  4、以“国务院决定”形式设定的许可事项,其设定依据为“其他”并注明“国务院决定”。
  5、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6、此表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区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附表三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具体条款(包括该事项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制定机关及决定该事项的具体条款)
备注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2、此表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区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主题词:监察 执法 检查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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