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1〕第5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112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河道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罗泾镇,北起现状西汤宅沟,南至现状民宅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罗泾镇新苗村东高组54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宝山区罗泾镇新苗村西高组450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56.2平方米、建设用地115.5平方米、未利用地334.1平方米
3、宝山区罗泾镇新苗村西汤组234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3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37.3平方米、建设用地115.5平方米、未利用地334.2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罗泾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苏艳、陈汐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