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宝府〔2012〕52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2〕4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高境镇逸仙四村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国权北路,南至殷高路,西至逸仙路,北至何家湾路。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设在国权北路828弄139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宝府〔2012〕52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2〕4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高境镇逸仙四村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为:东至国权北路,南至殷高路,西至逸仙路,北至何家湾路。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设在国权北路828弄139号。
二、上述居委会在刻制公章时,名称前须冠以“上海市宝山区”字样。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