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宝山区审计局制定了《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制定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投资审计转型持续深入。近年来,审计署印发了多份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文件,要求全国审计机关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改变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做法。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制定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对与审计独立性、法定的审计履职程序及其监督职责不符的条文作了修改。2023年5月,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上位法修订。2022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施行,调整了政府投资审计的监督范围,除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也被纳入审计监督范围。2024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
为适应以上新变化、新要求,结合我区政府投资审计实际情况,对《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宝府规〔202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的项目是“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附则部分新增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市审计局授权的建设项目审计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对本区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从审计主体、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明确了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及部门配合责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行业监督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发挥投资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中的作用。
四、政策亮点
(一)更加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根据新修订审计法,《办法》明确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特殊情况。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办法》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与上位法及市、区级文件保持一致。
(二)更加强调纠正“以审代结”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改变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依据的“以审代结”的做法。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规范性,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后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更加突出多样的审计方式。除了对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外,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还可以根据需要,针对薄弱环节和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多样审计方式,紧抓审计重点,提高审计的精准性。
(四)更加体现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办法》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如何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工作合力,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注重部门间协同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五)更加注重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管。《办法》强调在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购买服务行为,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项目审核结果的复核力度,把控投资审计风险。
五、注意事项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宝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
区审计局将统筹协调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保新旧办法执行的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