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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宝〕征地告[2020]第025号)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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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征收土地公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0-04-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4-0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0]第0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46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现状菊太路,南至宅基地,西至规划S7辅道,北至宅基地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三家村组1239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94.4平方米、建设用地5643.4平方米、未利用地55.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239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94.4平方米、建设用地5643.4平方米、未利用地55.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19]第02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0年4月1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6131117        监督电话: 56109705            

联系人:杨华栋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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