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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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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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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宝府办〔200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宝山区住宅发展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规定(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
管理的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的管理,确保配套商品房建设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建设配套商品房,向建设拆迁单位提供符合“四高”要求的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对于顺利开展动迁安置工作,促进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配套商品房的顺利实施,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批准的十六块配套商品房基地。

序号
所在乡镇
基地名称
批准土地面积
1
大场
祁连山西西块基地
11公顷
2
罗店
金星绿苑地块
15.94公顷
3
罗店
罗店四村A.B.C.D.E
12.19公顷
4
罗店
富南苑地块
7公顷
5
罗店
罗南中学
1.3公顷
6
杨行
西城区动迁地块一期
22.47公顷
7
杨行
西城区动迁地块二期
7.87公顷
8
杨行
西城区动迁地块三期
10公顷
9
杨行
杨泰春城
5.14公顷
10
月浦
庆安基地
16.12公顷
11
顾村
顾村中心村
55.4公顷
12
罗泾
罗泾新镇D地块
43.86公顷
13
月浦
盛桥社区B2.D1.D2地块
15.94公顷
14
罗店
罗店镇动迁
40.5公顷(待批)
15
罗店
罗店中心镇动迁
15公顷(待批)
16
顾村
刘行动迁基地一期(市建小区)
107公顷(待批)
总计
-
-
224.23公顷/162.5公顷(待批)

  三、基本原则
  (一)控制总量,实现动态平衡。
  1、配套商品房建设,要根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口制订年度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对配套商品房安置和可以货币安置的比例进行分析,逐年确定建设的总量。
  2、要按“轻、重、缓、急”制订年度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实现动态平衡。要突出重点,确保重点项目的动迁需要。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制订建设计划。
  3、配套商品房基地要在比较成熟的住宅开发基地选址,布局要相对集中,并具备一定的建设容量。
  此项工作由区计委总负责,有关乡、镇政府和工业园区配合。涉及规划由区规划局负责。
  (二)规范供地程序,严格供地手续。
  1、对批准确认配套商品房建设的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应向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设责任承诺,承诺中应包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用地中待拆迁房屋情况,配套商品房建设的计划及需求量和开竣工时间节点等内容。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要通过项目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参加项目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少于三家,通过综合评价后,报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项目招标要对最高销售价作出规定。综合成本中的地价部分要根据地域差别分类确定。销售价以综合成本为基础,按微利原则确定。
  4、取得开发权的建设单位要同区房地局签订配套商品房基地土地出让合同。
  地价、售价和供地手续由区房地局负责,项目招标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
  (三)封闭运作,对口供房。
  1、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以后,须与区住宅发展局签订配套商品房建设协议,就开发量、房源使用方向、最高限价、开竣工时间节点以及未销售房源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2、配套商品房应根据协议确定的供应范围销售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取得配套商品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销售。
  3、项目基地动迁工作结束以后,有关乡、镇政府和工业园区要对动迁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详细说明居民安置的去向和对口配套商品房使用情况。配套商品房基地建设完成以后,建设单位要对房源情况进行总结和清理,未经销售的房源要列出清单报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经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配套商品房建设的管理和房源的清理工作,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配合。涉及配套商品房的销售和办证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
  四、关于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配套商品房
  凡经批准的乡、镇配套商品房基地应提供部分房源用于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的动迁安置。
  区住宅发展局根据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的动迁需要,就配套商品房基地选择、所需配套商品房面积及户型,会同建设单位、有关拆迁单位共同确定。原则上按幢切块安排,零星安置的配套商品住宅必须确定房号。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书》后,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五、加强对配套商品房建设的领导
  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对配套商品房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对配套商品房建设全过程和使用情况负总责,报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的责任承诺书,纳入区政府对乡、镇和工业园区的考核范围。
  对已经批准和已经开发的配套商品房基地要进行梳理,每个基地要建立资料档案,有专人跟踪管理,做好静态和动态的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梳理工作由区房地局和区住宅发展局负责,跟踪管理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
  六、解释权
  本《规定》由宝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解释。
  七、实施时间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房产 配套 商品房 管理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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