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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镇财区管”财政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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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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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宝府办〔2009〕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推进“镇财区管”财政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推进“镇财区管”财政管理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财政管理,规范镇级财政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镇级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区县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沪财预〔2007〕23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要求,以“加强监管、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有序推进”为总体目标,加强镇级财政管理,规范镇级收支行为,强化镇级财政监督。逐步缩小人均财力差异,逐步提高公共财政比重,切实提升镇级财政保障和防范化解镇级财政风险能力。维护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财政管理原则。加大对镇预算编制、账户、票据、财务等方面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镇级收支行为,提高镇财政的保障水平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二)提高效率原则。加大镇公共支出的比重,完善镇公共财政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三)促进发展原则进一步发挥镇的积极性,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营造创新环境,努力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益。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实行“镇财区管”就是镇级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镇级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镇级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各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区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统设、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方面,对镇级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预算统编

镇级预算单位与区级预算单位同步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程序(二上二下)、编制内容、编制格式按照区级模式进行。

镇级财政部门与区级财政部门同步编制财政预算。区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镇级财政的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镇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性意见(包括镇级财政收入范围、财力计算办法和范围、公共财政支出标准等)。各镇政府根据区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各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按不低于指导性意见的标准,编制镇级年度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提请镇人代会审查批准。

镇级财政部门与区级财政部门同步编制财政调整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镇级财政决算、部门决算与区级财政决算、部门决算同步。由区财政统一布置,编制要求、编制程序、编制内容、编制格式与区级一致。

(二)账户统设

按照《规范街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宝财〔2004〕91号)精神,在清理现有账户的基础上,统一预算单位账户开设,并根据财政专户管理要求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结合各镇实际,实行分账核算,取消各镇未经区财政审核确认的其他账户。

对个别确需开设“特殊账户”的预算单位,经镇财政部门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批核准后方可开设。违反规定的,按宝财〔2004〕91号文有关条款处理。

各镇财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本区域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监管,切实落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落到实处。

镇级财政管理部门设置镇级总预算会计,镇财政的预算内、外账册统一登陆到区财政“财政信息系统”中核算,接受区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三)收付统管

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各镇组织的预算内收入全额缴入国库,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经区财政审核确认的镇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镇级财政预算由各镇政府和所属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执行。镇级财政支出以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重点确保教育、卫生、农业、科学、计划生育等事业的法定增长,确保社会保障支出和新农村建设支出。镇政府和所属预算单位实行经常性支出按预算,重大项目支出集体决策,追加支出按程序,并由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的模式。预算执行要强化严肃性和约束力,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随意调度资金等现象。

保障人员经费供给,实行镇级公务员的工资、奖金由区财政统发,镇级其他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奖金由镇财政统发。

(四)采购统办

镇政府和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各镇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各镇采购管理机构对上报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采购形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建议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返还各镇采购管理机构执行。

采购项目涉及集中采购的应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对于非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实施采购。

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时,属于集中采购的,凭发票复印件、合同和验收证明,经各镇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统一结算;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自行结算。

(五)票据统领

区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镇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限量领用、定期缴销、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制度。严禁各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各镇财政所要指派专人领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负责票据的保管、登记,建立领、用、销台账。票据的领用只限于镇级统管的预算单位。

四、配套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镇财区管”改革作为加强镇级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各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意义重大。“镇财区管”又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财政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各镇及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镇财区管”改革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由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实施“镇财区管”财政管理改革的具体工作。各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人员,保证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依法行政,统筹兼顾

实行“镇财区管”后,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地位不变,预算管理权不变,镇政府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

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镇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草案。属于镇级事权范围内的支出,由各镇按规范程序审批。

(三)明确措施,有序推进

1、开展镇级债权债务的清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按照“防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切实做好镇级债权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按照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形成原因、资金来源、约定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逐一清理核实镇级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报区财政局备案。并落实好切实可行的收回债权,化解债务,防止新增债务的方案。

2、开展镇级财政供养人员的清理,控制不合理增长。对现有镇级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清理,分类登记造册,适时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要严格界定镇级财政供养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财政供给范围。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认真做好各类超编人员的清退,严禁编外进入,对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供给经费。

3、开展镇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票据和资产的清理,夯实改革基础。按照规范镇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清理各镇行政、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取消未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的账户。区财政部门负责清理镇政府帐户,各镇财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所属预算单位帐户。清理各镇票据和资产,规范票据领用的程序,加强资产监管,夯实改革基础。

(四)加强指导,规范行为。

1、强化预算管理刚性。部门预算是财政预算改革的基础,各镇应按照"预算共编"的要求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意识,提高预算约束力,减少资金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为顺利实施“镇财区管”创造条件。

2、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各镇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原则,严格支出顺序,严控开支标准,规范支出范围,有效控制出国(境)、招待、用车、会议等费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强改革培训辅导。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镇“镇财区管”改革工作的培训和辅导。各镇财务人员应加强学习,明确要求,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尽快适应改革的需要。

(五)强化监督,确保实施

实行“镇财区管”改革后,各镇要继续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7月)。按照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宣传动员、清理准备阶段(2009年8月)。主要工作是印发宣传资料和有关文件,利用会议等各种形式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同时各镇制定相应的改革实施细则,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财政供养人员、银行账户、票据和资产,为实施改革做好准备。

(三)试点阶段(2009年8月)。为了稳步推进、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从2009年10月起将高境、淞南两镇列为试点镇实施“镇财区管”,并按市财政局《关于乡财区管工作激励机制暂行办法》(沪财预〔2008〕56号)实施激励机制。

(四)总结完善、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1月)。对“镇财区管”的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巩固完善的意见,从2010年起“镇财区管”全面推开。

 

 

宝山区“镇财区管”领导小组

 

           夏雨       区委常委、副区长

常务副组长     崔卫中     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副组长         方建华     区财政局局长

     周坤明     区府办副主任

          何以琴     区监察局局长

张晓宁     区审计局局长

蒋伟民     杨行镇镇长

王国     月浦镇镇长

黄振德     罗泾镇镇长

徐连发     罗店镇镇长

吴志宏     顾村镇镇长

梁迎群     大场镇镇长

项明洁     庙行镇镇长

袁惠明     淞南镇镇长

顾云飞     高境镇镇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局),李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经济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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